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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七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年01月05日 17:14  点击:[]

各市、县(市、区)有关单位,省级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科技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23〕16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结合我省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科技伦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伦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前瞻研判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审查规则及监管框架。此次科技部等十部门印发《办法》,对科技伦理审查范围、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及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为不同领域的科技活动提供了更全面、普遍适用的伦理审查指导基准。全省各地、各单位(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抓好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责任感,强化科技伦理审查作用,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实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二、明确科技伦理审查监管职责分工

省科技厅负责统筹指导全省科技伦理监管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领域科技伦理审查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建立对纳入清单管理科技活动的专家复核机制,加强对本地方、本系统发生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伦理审查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省科技厅统筹建设科技伦理数字化治理平台,为各地、各单位(部门)加强科技伦理监管和工作协同提供服务支撑。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建设指导,结合实际推进专业性、区域性科技伦理审查中心建设。各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伦理监管的通知》有关精神,推动科技伦理要求贯穿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推进负责任的创新。

三、强化创新主体科技伦理审查主体责任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各单位应为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履职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和经费等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各单位应按规定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登记平台完成对设立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和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的登记备案,提交年度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实施情况报告等。涉及伦理审查的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签订科技伦理承诺书,并按要求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如实、完整、准确上传项目全流程伦理相关信息。

四、严格遵守科技伦理审查程序和标准

各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会议审查、简易审查以及应急审查等程序和标准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并对审查批准的科技活动开展伦理跟踪审查和过程监督。单位不具备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条件的,应书面委托其他满足要求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伦理审查。开展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通过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初步审查后,由本单位报请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家复核。多个单位参与的,由牵头单位汇总并向其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复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紧急情况为由,回避科技伦理审查或降低科技伦理审查标准。

五、严肃查处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单位内部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及时主动调查科技伦理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单位或其负责人涉嫌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地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涉及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等活动中的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由财政资金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对违反科技伦理规定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严肃调查处理,视情给予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终止项目、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禁止一定期限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处理。

附件:关于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23]167号).pdf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3年12月27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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